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89號附民原告 林軒緯 附民被告 莊盈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莊盈縈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原告係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參,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上開刑事案件宣判後,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附表:
原告本案判決附件附表A之編號起訴狀送至本院之時間 許子珞 19、164113年4月17日林軒緯108113年4月2日 葉柏漢 302113年3月4日 郭于萍 345113年4月12日 余彥伯 5271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