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家暴恐嚇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年籍資料部分,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情形,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更正後內容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0號2樓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巷00號5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