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代理人 謝天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4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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