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原告 潘柏宇 兼法定代理人 潘玉振
陳娘 被告 白家錦
吳啟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蔡羽玄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