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614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6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2月30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玖萬伍仟 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
玖萬伍仟陸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詹書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