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3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羅文質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代理人 蘇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38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0-0│1│5│├──┼────────────┼────────┼──┼──┤│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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