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26號聲請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代理人 曾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元大人壽保│元大商業銀│104年9月10日│23,525元│YL0000000│││險股份有限│行營業部││││││公司│││││││ 王正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