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一0八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桃簡字第一0八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拘役四十日,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確定在案。嗣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更犯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並已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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