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57號抗告人 莊偉元 相對人 徐立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103年度司票字第18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抗告人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爰依據票據法第12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接獲鈞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858號本票裁定,裁定抗告人於102年11月11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本票及自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然查,系爭本票上之發票金額、發票日期、付款地,均非抗告人所填寫,抗告人當初僅有在發票人欄位簽名及填寫身分證字號,以及於空白處按捺指印而已。豈料系爭本票竟於未經抗告人同意情況下,遭人填入發票金額、發票日期、付款地,而有未經授權之偽造情事,系爭本票原本應係不具發票金額與發票日之無效票據,相對人持之聲請本件本票裁定,依法應予駁回。再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但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且利息起算更有違誤。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
5條第1項、第12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準此,法院於本票裁定之非訟事件程序,僅得就本票記載之文義為審查,如本票票載文義符合形式要件,即可認定發票人應照票據所載文義負責,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法院無從就當事人間實質法律關係如何為審酌與認定。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主張伊僅在發票人欄位簽名及填寫身分證字號及於空白處按捺指印而已,發票金額、發票日期、付款地,係未經伊授權而填寫,係屬偽造之無效票據等語。惟觀諸相對人於聲請本票裁定時所提出與原本相符之系爭本票一紙,其上確實載有發票日為102年11月11日,此外並載有發票金額、付款地、無條件支付等本票應記載之事項,是從系爭本票形式上觀察,並無欠缺票據法第120條所定本票應記載之事項,尚難謂為無效之票據。因此,系爭本票經原裁定准予許可對發票人為強制執行,依法即無不合。至於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之發票金額、發票日、付款地等為相對人未得伊同意自行填載,該部分涉及相對人有無偽造系爭本票,此實體上之法律事項非經法院調查證據加以審認,實無從判斷,依上開說明,非屬本件非訟程序得加以審究,本件抗告人就前開實體法上之爭執事項,自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至抗告人抗辯:相對人於系爭本票到期後,從未向抗告人提示,請相對人提出到期後經提示之證明等語。惟查,系爭本票既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抗告人主張此項抗辯,自應由抗告人就此部分負舉證之責。據此,抗告人對於應負舉證責任之事項,未能提出相當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自難為對其有利之認定。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後送達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琬婷┌───────────────────────────────────┐│本票附表:│├──┬────┬────────┬───────┬───┬──────┤│編號│票據號碼│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1│683809│8,000,000元│102年11月11日│空白│10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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