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95號108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原告 高錦進 訴訟代理人 高毓駿 被告 顏傳勝
湯惟任 張秀真 張世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38號、109年度訴字第2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高錦進認被告顏傳勝、湯惟任、張秀真、張世君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均應負賠償責任,遂於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938號詐欺等案件中對被告張世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0號詐欺等案件中對被告顏傳勝、湯惟任、張秀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共同被告 劉曉媛 部分,因刑事部分判決無罪,另經本院判決駁回),請求損害賠償,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兆軒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