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2310號上訴人即被告曾 于綾 選任辯護人 陳鼎駿 律師
張筑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03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