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金上重更二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鴻明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 律師
宋耀明 律師
參與人啟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淑芳 上列上訴人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葉力旗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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