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務人 周楨 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 周楨錩 於106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98萬元,借期至113年11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9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0年01月17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0.8%,計息利率為3.73%)。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0年01月1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69,796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2.個金授信總約定書3.放款往來明細查詢4.歷史利率查詢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楨錩│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4.476%│││569796││1月17日起│9月16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73%│││││9月17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