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花小字第1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12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5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李惠穎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1月29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