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花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自98年7月28日任職被告經營之美崙碳烤店,
擔任廚師工作,約定月薪為新台幣(下同)45,000元,任職
期間雇主即本件被告積欠原告工資共計56,000元,為此起訴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會協
調不成立之紀錄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經審酌原告之陳述及其所
提證據,本院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