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士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士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士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