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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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 吳逸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83,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原審並未准予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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