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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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乙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