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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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磺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嫌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且所犯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