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 律師被告丙○○
乙○○原名 林賢慧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名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李昆南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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