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2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昱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304號、113年度偵字第32318號、113年度偵字第35934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114年度偵字第1069號、114年度偵字第10686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金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