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2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昱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304號、113年度偵字第32318號、113年度偵字第35934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114年度偵字第1069號、114年度偵字第10686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金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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