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嘉昇具保人密志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執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密志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盧嘉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密志郁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受刑人向聲請人聲請分期繳納罰金,經聲請人准予分
3期繳納罰金,嗣受刑人僅繳納2期罰金後即未繳納,且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而遭通緝亦尚未緝獲,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101年執字第1082
5號民國101年8月29日訊問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各1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102年4月9日上午10時0分時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即戶籍地)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及具保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