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2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即 王植生 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就借款人王植生之遺產管理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