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受理在案。其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產清單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調取99年度家訴字第16號案卷審查後,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