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被告 李坤明 選任辯護人 楊凱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383號、110年度偵字第879號、第898號、第899號、第900號、第901號、第902號、第903號、第904號、第905號、第906號、第907號、第910號、第3000號、第3001號、第3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明自民國一一O年八月九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李坤明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自民國110年5月14日予以羈押。嗣被告因另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6日以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並於110年8月9日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佐。經本院審酌本案業經進行準備程序,認被告經送執行徒刑之情況下,應暫無影響本案後續審判、執行之虞,是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諭知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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