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8號原告 李金馨 被告 方聖宇
謝睿哲 陳乃聖 吳宗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56號),經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方聖宇、謝睿哲、陳乃聖、吳宗瑋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5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金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方聖宇、謝睿哲、陳乃聖、吳宗瑋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並繫屬於本院之詐欺等犯行,其被害人並無原告李金馨,檢察官起訴被告4人共犯詐欺取財之對象,僅有被害人 方敏惠劉瑀溱王仁英 等,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4604號起訴書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原告逕對未經起訴詐欺行為之被告等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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