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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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47號原告 王丕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姚**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提起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於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面積約15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0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元×被告占用土地面積150平方公尺=4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41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姚**之人別資料。
三、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被告姚**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