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84號聲請人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代理人 陳鼎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文明 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孫文明等被繼承人 孫炎芳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如欲選任陳鼎樺為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並應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