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七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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