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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