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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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38號聲請人 游惠雯 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文隆 間履行協議(給付贍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用費新臺幣二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沈慧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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