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溫思廣 律師被告甲○○
鄭凱彬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96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