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徐啓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聲請人提出新聞紙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 蔡振欽 │97年9月1日│97年9月10日│1,400,000元│CH13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