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 曾永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07年度重訴字第154號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之原告,因證人 郭胡 訂之輔佐人 李淑蘭 誘導 郭胡訂 為不實之陳述,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尚非無據,可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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