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裕銘新泰宜婦幼醫院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來好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4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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