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盧振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9,9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