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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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6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吉清 即吉欣牙醫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
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