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17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被   告  陳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肆佰肆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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