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原告 陳美樺
陳俊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容安 律師被告 陳昱荃
陳鄭不
陳秀勤
陳惠芳
張婉柔
張婉欣
張婉培 兼前列陳惠芳、張婉柔、張婉欣、張婉培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婉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8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裁定結果,涉及本件遺產分割之結果,於民國112年2月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事件業已裁定確定在案,經調閱該卷宗查核屬實。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