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劉慧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秀好 等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重測前或分割前手抄本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
二、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三、陳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車牌號碼000-000機車之市值,各分別約多少?(補行照影本、照片;供本院連同不動產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四、提出被繼承人「 劉明發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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