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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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6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黃亭韶 律師被告 彭榮浩 兼訴訟代理人 吳紫 被告 彭羅玉淩
李彭 思維(即 彭昱雄 之繼承人)
李桂櫻 (即彭昱雄之繼承人)
李宣榕 (即彭昱雄之繼承人)
彭紹恩 彭正松 (即 彭張員 之繼承人)
彭千恩 (即彭張員之繼承人)兼訴訟代理人 彭千祐 (即彭張員之繼承人)被告 彭美玉 (即彭張員之繼承人)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被告 彭廣源
彭廣福 彭張花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素琴 被告 彭素珍
彭素琴 彭素美 訴訟代理人 劉寀裔 被告 彭素蓮
徐金桂 林瑞燕 (即 徐却之 繼承人)
林枝欽 (已歿,查無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