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85號上訴人 徐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家彬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萬1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938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7萬5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593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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