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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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70號原告愛客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 訴訟代理人 張宏暐 律師被告 吳素真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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