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志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㈠、㈢所載「於107年1月19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及96小時內之某不詳時間」,均應更正為「於107年10月19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及96小時內之某不詳時間」。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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