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95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9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九一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欄更正為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並補充「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竟仍不知警惕,未改竊盜惡習,復犯本件犯行,顯見其前所受罪刑之科處,對之尚不足生警惕、預防之效,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甚微並已交由被害人領回,及被告犯後業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