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甲○○被告皇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錦鼎營造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原告乃以新台幣伍拾捌萬參仟柒佰伍拾玖元之債權額,聲請對被告皇田工程有限公司於被告錦鼎營造有限公司之工程款債權為假扣押執行,經被告錦鼎營造有限公司以被告皇田工程有限公司對其並無工程款債權而聲明異議,原告因而提起本件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從而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參仟柒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邱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