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67號債權人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天主教弘道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之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人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與聲請人共赴領取債務人尚未領取之國軍月退俸以支付自95年1月起所積欠之安養費,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所檢附之證據(院民入院保證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支出費用清單)所示,無法釋明乙○○係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陳報乙○○可為法定代理人之依據,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