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324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甲○○○、戊○○、丁○○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