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竊盜案件(95年度偵字第1615號),聲請宣告沒收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T型螺絲扳手貳支、老虎鉗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乙○○所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T型螺絲扳手2支、老虎鉗1支,係被告甲○○所有,供被告甲○○、乙○○共同犯竊盜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押物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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