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李守澄 被告 李宓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之房屋、土地,於最近即民國
105年12月14日時之交易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有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書存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依此核定為1,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劉毓如